特急 财会〔2005〕14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金融机构:为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真实地反映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文件 附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金融工具△会计规定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80份2005年8月31日印发 附件: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一)金融资产,指企业持有的现金、权益工具投资、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以及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如应收款项、贷款、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二)金融负债,指企业向其他单位支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以及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如应付款项、借款、应付债券以及衍生金融负债等。 (三)权益工具,指能够证明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如普通股等。 第三条衍生金融工具,指本规定涉及的、具有以下全部特征的金融工具: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金融远期合同、金融期货合同、金融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工具。 第四条企业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适用本规定,其他贷款承诺除外。 第五条本规定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金融资产转移业务和套期保值业务; (二)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 (三)采用权益法处理的股权投资; (四)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五)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六)企业合并购买方在或有对价合同中的权益; (七)债务重组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 第六条企业涉及的与衍生金融工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衍生工具,应当比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交易性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企业持有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以公允价值出售或回购; (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三)衍生金融工具。 第十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交易性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某项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投资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其他投资机会及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期限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企业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发行方可以按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二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以下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该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或无法收回的金额。 第十三条实际利率法,指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方法。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期限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企业计算实际利率,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回购和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对未来现金流量作出预计,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手续费等交易成本以及溢价或折价,计算实际利率时应当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期限难以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企业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二)企业受现行法规的限制,使其难以将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五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通常指超过5%,不含5%)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以下情形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通常指不超过3个月,不含3个月),市场利率变化对该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出售日或重分类日之前已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回该投资的几乎所有本金(通常指超过该类投资出售前本金总额的95%,不含95%);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形主要包括: 1.出售源于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 2.出售源于税收法规取消了该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通常指出售一个分部等),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管理政策,企业将该投资予以出售; 4.有关法规作出修改,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额度有重大调整,企业为此出售该投资; 5.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增加核心资本,企业出售该投资以缩减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规模;或要求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中的风险权重,企业为此出售该投资。 第十六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 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将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将立即出售或于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不包括发行方信用恶化的原因导致的结果)。 第十七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下列各类资产之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 第三章嵌入衍生金融工具 第十八条嵌入衍生金融工具,指嵌入到非衍生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的衍生金融工具,该衍生工具使主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现金流量,将按照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汇率、价格或利率指数、信用等级或信用指数,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发生调整,如嵌在购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转换权等。 第十九条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当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处理: (一)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和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 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符合衍生金融工具定义。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从主合同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于没有活跃市场报价的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按照混合工具整体的公允价值与主合同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该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十一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二条企业收取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时,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成本应当计入初始计量金额。 第二十五条交易成本,指可直接归属于取得或处置金融资产或承担金融负债的新增外部成本。新增外部成本,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某金融工具业务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交易成本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以及证券交易所代征的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折价、融资费用和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该金融资产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成本: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负债,应当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对其他负债应当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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