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5.05.15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加强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管理,我厅制订了《江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请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并留下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6月2日。


联 系 人:刘映辉


联系电话:0791-87287613


电子邮箱:147792017@qq.com


通讯地址:南昌市南昌县芳湖路2166号 

       

      江西省财政厅会计处1518室


邮政编码:330209


附件:江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财政厅


2025年5月15日


附件:


江西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完善我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制度,加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和退出机制,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5号)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库规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规定组织实施专家库的建设、使用、调整等具体管理工作,接受省人社厅的指导和监督,评审专家对省财政厅负责。专家库包括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正高专家库)和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副高专家库),正高专家库总人数不少于40人,副高专家库总人数不少于60人。正高专家库和副高专家库分别进行管理,评审专家不混库使用。专家库分别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不少于5人。


二、评审专家遴选原则


省财政厅按照“德才兼备、好中选优”的原则,适当兼顾行业代表性、年龄结构和地区平衡等情况,广泛吸纳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能力强、学术威望高,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专家,组建专家库。


三、评审专家申报条件


评审专家申报范围为在赣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财会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或在赣高等院校从事会计专业教学的在职教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有因执业活动违法或违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惩戒、行政处理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


(二)具有参加会计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所需要的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专业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与评审职称相对应或更高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还须申报时聘任在相应的高级岗位,从事会计教学的在职教师为具有与评审职称相对应或更高的职称),以及较为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或会计教学经验。其中申报正高评审专家的,必须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或会计专业领域的教授)且受聘在岗满24个月;申报副高评审专家的,必须具有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或会计专业领域的教授)且受聘在岗,或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或会计专业领域的副教授)且受聘满60个月;


(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作风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具备履行评审工作职责的能力;


(五)能够保证参加集中评审所需的工作时间;


(六)身体健康,截至申报届次期满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评委会主任委员条件


评委会主任委员除具备评审专家申报条件外,还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原则上从参加过一次评审并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掌握熟练评审政策和评审质量较高的评审专家中选拔担任。


五、评审专家遴选程序


采取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设区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财政厅择优选用的方式进行遴选入库,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评审专家每届任期3年,入库专家不发放聘书,名单不对外公布。


六、评审专家调整及退出机制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更新。专家库成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届任期内被抽到参与过评审工作的专家,任期届满予以调整出库,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及时调整出库:


(一)对不再从事会计(或分管财会机构)工作或会计专业教学;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


(三)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


(四)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违法违规行为;


(五)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评审工作;


(六)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退出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实行评审专家诚信承诺制度。评审专家在开展职称评审前签订个人承诺书,对履行评审职责、公平公正评审等事项做出承诺。评审专家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记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弄虚作假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违规对外公布评审专家身份的;


(三)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的;


(四)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的;


(五)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的;


(六)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的;


(七)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与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存在利益交换,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


七、评委产生程序


(一)评委实行“随机抽选、关系回避”的原则确定,参与当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二)省财政厅向省人社厅提交年度职称评审开评报告,并根据年度评审工作量,申请评委会人数。在评审会议召开前,由省人社厅使用江西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年度评委。省财政厅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按照省人社厅抽取结果顺序逐一电话通知评委。同一系统(单位)评委不超过2名,超过限额的按顺序递补,评委名单实行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开。


(三)评委与申报人有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省财政厅按照抽取评委名单顺序进行递补。


(四)评委在开展评审工作前必须签订评审工作承诺书,保证本人参与当年度评审工作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私自对外透露评审内容,切实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未签订承诺书的,不能担任评委。


八、评委工作职责及要求


评委应了解掌握会计工作发展动态和各行业会计创新改革情况,严格执行评审政策和会计人员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以省财政厅制定的最新标准执行),熟练掌握量化评价标准,有权利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获取劳务报酬。评委须履行以下职责并遵守评审相关规定:


(一)执行评审政策。准确掌握并严格执行评审政策,熟悉评审流程,认真审查每位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按照量化评价标准,科学评审,合理量分,综合评判,独立发表评审意见,客观、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二)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接受请托、以权谋私,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签署评审工作承诺书,执行回避制度,服从评审工作安排,无特殊情况应全程参加评审,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评审。


(三)遵守保密纪律。评审期间上交所有通讯设备,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评分标准和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意见、评议意见、投票情况、票决结果等信息,不得录音、下载、拍照、拷贝、抄录等,不得对外散布或告知其他人员。


(四)提出改进意见。评审期间,可以对评审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推动评审工作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时代职称评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九、评审专家评价考核机制


省财政厅建立评审专家评价考核机制,对评审专家工作态度、专业能力、遵守纪律和服从安排等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评审专家遴选、使用的重要参考。


十、其他


除职称评审工作外,入库专家应当根据需要参与会计事务方面的制度建设、课题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专家推荐单位应当对专家参与上述工作予以鼓励和支持。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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