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送达《“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06

江西大数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赣州天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鹰潭市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近期,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和《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有关规定,责成已领取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办理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限期进行整改。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整改通知”,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也可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市财政局会计科(南昌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0791-83960153,赣州市财政局会计科联系电话:0797-8124723,鹰潭市注册会计师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01-6219775)领取上述文书。


附件:“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通知书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8月6日


附件


“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整改通知书


江西大数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赣州天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鹰潭市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根据《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有关要求,我厅现联合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已领取营业执照,至今未向我厅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公布,根据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你单位已逾期申请执业许可。


根据《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无证经营”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15号)精神和《办法》有关规定,现责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有照无证”行为进行整改。


一、开展自查


对开展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和代理记账业务情况进行自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我厅会计处报送自查报告,报告中应写明自取得营业执照以来,是否开展过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和代理记账业务。


二、分类整改


1.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的单位,请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申请执业许可,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合伙人(股东)任职条件请对照《办法》第八至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请对照《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


2.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不具备执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应依法注销该分所。请此类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或注销手续。


根据《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整改期满后仍未改正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对涉及整改问题的注册会计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联系人:吴晓枫     联系电话:87287614


江西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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