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上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4

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江西省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赣财运〔2018〕6号)和《江西省省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赣财运〔2018〕8号)精神,省财政厅已完成江西省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开发调试等相关工作。自今年10月份起,省本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为做好该系统在全省全面推进和铺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个系统同时部署、同步推进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镶嵌在预算指标管理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之中。其依托财政应用一体化大平台,通过科学设置、触发预警规则,进而实现动态监控,并运用大数据手段进行分析统计,强化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市、县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推进工作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全省推进工作同时进行,即:全省一体化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推进到哪一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同步推进延伸到哪一级。根据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全面推行支付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库〔2018〕29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启用全省一体化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采用省级大集中模式,省、市、县、乡各级按照授权、分级使用。各市、县(区)、乡镇财政部门应明确:全省一体化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在本级实施之日,即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在本级启用之时。

二、抓紧制定本地区管理制度和规程

各地可参照赣财运〔2018〕6号和赣财运〔2018〕8号两个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便于省级管理,各地应将修改后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修改理由抄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涉及修订完善软件的,由省厅统一交由用友软件公司修改。为便于市县快捷进入动态监控工作状态,系统相关规则初始状态默认为省厅制定的、适用于省本级预算单位的动态监控规则。

三、做好预算执行动态监管系统培训工作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由省财政厅统一开发部署,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级财政资金运行监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财政国库机构的沟通协调(未设资金运行监管机构的,由承担该项职能的财政内设机构牵头),明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在本地实施时间。为提高时效,各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培训工作应与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培训工作结合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培训时间、地点和人数告知省财政厅资金运行监管处和用友软件公司,以便统筹安排。

四、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考评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督导考核办法的通知》(财库〔2017〕161 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预算执行动态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厅将加强工作督导指导,建立考核通报制度,对工作进度慢、延误推进时机进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联系人:省财政厅资金运行监管处,0791-87287690、87287796;用友软件公司,0791-87287777。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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