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1
各设区市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pdf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