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 ——负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4

财会〔2018〕3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负债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

财 政 部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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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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